
葡文翻譯(更新:增加網友觀點)今天下午4點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,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,宣告《民法》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。有網友將釋憲文用白話文「翻譯」出來,贏得網友一致按讚:「讚XD 你應該去當大法官」!這篇包括原文與白話翻譯(括弧黑體),貼在《PTT》「八卦板」上: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【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】
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
解釋爭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?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,屬立法形成之範圍。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,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,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,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
(民法禁止同婚違憲,兩年內給我修好。)理由書
(祁家威跟台北市吵架輸了來找我。)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、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,其理
(他說台北市不許他同婚違憲。)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、第973條、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、
(他說他吵很久了很累累。)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:一、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「婚姻」,均係指一夫一
(法務部說同婚會讓社會道德淪陷,不知道怎麼教小孩。)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: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。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
(內政部說我聽法務部的。)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: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,婚姻章規
(台北市說我聽大法官的。)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,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,作成本解釋,理由如
: 下:
(我來講話。)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「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」為由,向立法院提出請願
(你們弄三十年了還沒弄出同婚,我很失望。)次查,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「同性婚姻法」草案,因未獲多數
(立委打架打十年了都沒弄出同婚,我很失望。)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,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
(我勉為其難幫你們解釋一下。)按本院歷來提及「一夫一妻」、「一男一女」之相關解釋,就其原因事實觀之,均係
(我從來沒說過同性不能結婚。)婚姻章第1節婚約,於第972條規定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明定婚約
(同性不能結婚都是下面人講的。)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,本有結婚自由,包含「是否結婚」暨「與何人結婚」之自由(
(我覺得同性可以結婚。)憲法第7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
(我最大。)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,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
(反正同性可以結婚。)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,而形成婚姻制度,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。如認婚姻
(反對理由都在放屁。)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,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;又為避免立法延宕,導致規
(總之同性可以結婚,給你兩年修好。超過兩年沒修好就自動合法。)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、義務關係,不因本解釋而改
(就是這樣。)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,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
(順帶一提,台北市說內政部違憲,可是內政部太小咖了,我不想鳥他們。)附註:
(我查了很多資料喔!)網友看完紛紛按讚說:「簡單明瞭」「你旁白逆」「翻譯蒟蒻 」「翻得不錯」「這篇夠直白」「爽爽爽~ 」「推白話懶人包」「翻譯的還可以,給個推 」「簡單易懂,讚!」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「讚XD 你應該去當大法官」「讚哦」 「這個翻譯一百分」「有點小錯 但給鄉民看夠了啦」「根本法律白話文運動大師」「靠邀我快笑死了XDDDDDD 大法官好萌」「翻譯幾爸分」「有點超譯,但反正就是兩年內修好啦」「幹,給你一百分」「葛萊分多加一百分」「白話版推推」,還有網友問:「你去唱ktv 一定會亂改歌詞對不對」?也有網友回應:「幹這篇太屌了 另外狂推祈家威 理念的堅持者 我很感動」「這篇真的太屌了 20秒就可以掌握全部重點XDDDDDDDD」。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出版:17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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